湖北日報訊 (記者姚啟慧、通訊員徐丹丹)為及時融資,武漢一企業與風投機構簽下對賭協議,不料市場風雲巨變,企業未完成約定的利潤指標,遭投資方巨額索賠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昨稱,該院近日審結我省“對賭協議”第一案,雙方和解結案。
  2011年6月,從事高分子材料製造與銷售的武漢某科技公司遭遇資金瓶頸,為及時融資,與深圳某基金公司簽訂對賭協議:基金公司以20%的溢價購買該企業擴股股權,向企業註資5000餘萬元。企業承諾當年凈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,以保證投資方的分紅。若不能完成這一目標,除股權不變外,企業要按雙方約定的比例,給予投資公司巨額賠償。
  受市場影響,該企業當年未能完成利潤目標。2013年7月,基金公司向法院起訴該科技公司負責人盧某,要求支付賠償4600餘萬元。盧某認為賠償額過高,希望法院調解。
  經法院調解,基金公司考慮到企業產品科技含量高,極具成長性,同意盧某以股權換賠償的協議,雙方去年12月底和解結案。
  據介紹,對賭協議在西方股權投資中廣泛存在,近年來也出現在我國資本市場,實質是投資方與企業或大股東一種合同約定。當企業業績達到約定時,投資者要調高投資額或贈送股權;反之,企業就要向投資方支付現金或是贈送股權。這種約定類似賭博,通常稱之為對賭協議。
  辦案法官稱,對賭協議是企業和資本按市場規律重新分配、預防風險的技術策略,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,屬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,風險就需由締約人承擔,司法不應過多干涉。
  (原標題:我省“對賭協議”第一案審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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